{{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3月10 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748號函轉陸委會115年3月5日陸法字 第1150400250號函辦理。
二、依陸委會函略以,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 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 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 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三、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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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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