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前開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另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該部前開114年9月22日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函規定辦理,併為敘明。
四、檢附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原函、114年6月16日原函及114年5月14日令釋影本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2|
{{ $t('FEZ005')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