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師(二)字第1130071257A號 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 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 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 務。」。據上,公費生倘於義務服務期間調用至教育局 (處)服務一節,不符上開辦法義務服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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