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屏東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廉潔楷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推薦前二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優良事蹟,遴選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資格者一人,填具獎勵廉潔楷模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三份,函送本府政風處彙辦。但已受表揚事蹟不得重複提報。
(二)初審:由本府政風處就各機關遴薦廉潔楷模擬具初審意見。
(三)複審:由本府政風處、人事處、主計處、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及警察局各派主管人員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並以秘書長為召集人,召集評審委員會及辦理評審事宜。
(四)評審委員會評定應予獎勵之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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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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