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為維護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風險管控機制,前往大陸、香港及澳門,請遵守下列規定:
(一)赴大陸地區(含不入境轉乘機、船),請依身分及時限,完成申請程序,並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權責機關: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請填送「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暨鄉(鎮、市)公所首長,向上級機關申請),並於
赴陸前5個工作日獲得同意後,始得赴陸。
2、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密公務員,應填送「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
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下稱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本府同意後,由服務機關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上傳本府核准文件提出申請,並於赴陸前7個工作日取得許可後,始得赴陸。
3、縣長、政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符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所訂申請事由者,應填送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本府同意後,由服務機關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
申請系統」上傳本府核准文件提出申請,並於赴陸前7個工作日取得審查會許可後,始得赴陸(上開人員於退、離職後仍在3年管制期間赴陸,應於行前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其申請程序亦同)。
(二)赴港澳地區(含不入境轉乘機、船),請依事由及時限,完成申請程序:
1、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1週前,由服務機關將「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函報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
2、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
3、無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如港澳官方人士、民意代表等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並由服務機關函報陸委會。赴港澳期間如臨時會見、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遭
遇違常情事,應儘速向服務機關反映,並由服務機關函報陸委會。
(三)前揭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假日等,爰請預留相關作業時間,以免影響行程。
(四)赴大陸及港澳地區不論平、假日及事由(包含入境及不入境轉乘機、船),均應於行前取得許可或完成通報,並至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hmtravel.mac.gov.tw/MHCP_WEB_C)登錄。另應於差勤系統同步上傳前揭申請或通報函文、「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完成之佐證資料及其他必備文件,辦理差假申請作業。
二、倘同仁涉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施行,由各機關本權責按行為態樣分別論處。爰請加強宣導赴大陸及港澳地區規定,尤應注意非一般公務人員(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以避免因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違規情事。
三、陸委會官網建置「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及「前往或過境港澳注意事項」,如對相關規定有疑義,請逕予參考運用。
四、檢附「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簡明表」、「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澳門地區注意事項簡明表」、「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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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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