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辦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前開行政院113年8月22日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該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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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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