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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訊息公告

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 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 5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
二、茲應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
行政院配合刪除原附表八限制欄一、(二)規定。
三、另旨揭修正附表八仍訂有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之限制,爰請各機關學校受理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者本人申請案,應優先以公保法申請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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